二、工资总额的计算和确定
(一)2008年结算
企业工资总额应根据企业挂钩效益指标当年实际完成情况,按年初批复的工效挂钩方案计算提取,做到既负盈又负亏。
1.挂钩企业的当年工资总额随其经济效益的增减上下浮动。但下浮企业人均工资基数高于23754元,扣减工资后可按23754元保底;人均工资基数低于23754元,按实际发放的工资保底。
2.因兼并破产企业、企业资产重组而增加职工的企业,可按当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核增工资基数(按实际发生月数计算)。
3.企业提取的新增工资,需按新增工资进成本后的效益净增减幅度、调整后的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浮动比例计算。实际提取的新增工资按应提新增工资减去未完成相关考核指标应扣减的工资数额后计提。
4.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提取的新增工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工资总额基数的5%。但效益增长幅度超过50%或扭亏为盈的,最高可按工资总额基数的10%提取新增工资。
5.实行减亏挂钩办法的企业,减亏后可以提取新增工资。减亏幅度在50%以下的,新增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工资基数的7%;减亏幅度在50%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工资基数的12%;扭亏为盈的,最高不得超过工资基数的15%。
6.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和足额上缴企业所得税为必保指标。必保指标未完成不能计提新增工资。
未完成其它考核指标,均按核定方案中确定的扣减比例扣减新增工资。其中,欠缴其它地方各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超过应纳税额1%,扣减新增工资的1%。但上述各项合计扣减比例不得超过新增工资的20%。
7.对工资水平偏高且工资增长过快的企业,即指2008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在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54700元)以上的企业,在计提新增工资时,新增工资比工资基数增长15%以内(含15%)的部分可以全部提取;15%以上-25%(含25%)部分最高提取60%;25%以上-40%(含40%)的部分最高提取40%;40%以上部分最高只能提取10%。
8.对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明显倒挂的企业,实行限制提取新增工资的办法。当年提取的新增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实现利润增加额的60%。
9.本年度允许单列的工资:
(1)支付本年度内企业接收安置的复转退伍军人、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的基本工资和各种补(津)贴(按劳动合同确定的劳动报酬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