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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1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理顺移民工作关系,完善移民工作机制,强化移民管理和服务,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重要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先后建成大中型水库1050座,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益。分布在全省10个设区市、92个县(市、区)的近80万水库移民,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移民政策,加大后期扶持工作力度,移民生产生活条件有所改善,库区社会总体保持稳定。但是,由于水库移民大多集中在山川河谷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生产生活条件仍然较差,加之水库建设时期不同,搬迁安置标准不一,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矛盾积累较多,移民安置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十一五”期间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还将开工建设一批重点水源工程,移民安置工作任务将更加繁重。进一步做好移民安置工作,是帮助移民脱贫致富的迫切需要,也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切实做好移民安置工作,保障水利水电工程顺利实施,促进库区经济快速发展。

  二、全面做好水库移民安置的各项工作

  (一)认真开展实物指标调查。在工程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法人(未成立项目法人的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政府,下同)要根据水库正常蓄水位方案及有关因素,编制《移民安置实物指标调查细则》(以下简称《调查细则》),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查批复。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开始前,工程所在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省政府审查后发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实物指标调查工作由工程所在县(区)政府组织项目法人、设计单位、乡(镇)、村组等有关方面共同实施,调查结果经设区市政府确认后,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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