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学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法人要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指标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委托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经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并依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委托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没有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工程设计文件、办理征地手续。移民安置规划应坚持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的原则,切实解决好移民的长久生计。
(三)扎实做好移民搬迁安置。移民安置规划由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区)移民管理机构依据移民安置规划和实物指标,制订安置补偿方案,经县(区)政府批准后组织移民搬迁。移民安置规划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各地不得出台临时性安置过渡方案,不得实施移民搬迁安置项目。
(四)及时组织移民安置验收。工程建设达到导(截)流、下闸蓄水等重要阶段性目标后,应进行相应的移民安置阶段验收;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应进行移民安置竣工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工程建设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移民安置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由负责实施的县(区)政府组织自验,由设区市政府组织初验,由项目审批或核准单位会同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终验并报省政府或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初验前要按规定程序委托审计机关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提出相应报告,作为终验的重要依据。
(五)严格实施移民安置评估。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移民管理机构要会同项目法人共同委托有专业技术资质的机构,采取科学方式,合理选取对象,定期调查分析,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安置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恢复情况进行评估,为完善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帮助移民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基础资料。
三、扎实推进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陕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切实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加快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移民管理机构审核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移民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核定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数量和移民后期扶持规划,负责落实移民后期扶持人口,配合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做好直补资金发放工作,确保直补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移民手中。审计部门要将移民资金纳入审计范围,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