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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屋租赁代理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

  此次专项整治在检查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落实机构备案、人员资格注册、信息公示、服务收费、合同档案等基本行为规范情况的前提下,重点对2008年6月1日以来违反《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交〔2008〕308号)和《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京建交〔2008〕299号)的有关规定而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一)未交存风险准备金和未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
  (二)未在合同中明示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号,未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代收代付租金;
  (三)占用、挪用或拖延支付客户资金;
  (四)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房屋价格,以低价租赁、高价出租等方式赚取差价;
  (五)未在合同中约定延伸服务费内容及收费标准而收取费用;
  (六)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
  (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委托代理合同,或合同发生变更终止,未按要求在市建委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办理相关备案;
  (八)使用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
  (九)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屋租赁经纪业务,未由经纪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经纪合同、统一收取佣金、开具发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执行房屋租赁经纪业务;伪造、变造、买卖、出借、出租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等;
  (十)其他违规从事租赁代理业务的行为。
  四、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12月1日-5日)
  市建委下发《关于开展房屋租赁代理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全面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各区县建设、房管部门主管领导牵头,成立区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部署本辖区整治工作,并于12月5日前将领导小组名单和工作方案上报市建委城研中心。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12月6日-25日)
  市建委房屋市场处会同执法大队、城研中心成立市建委联合检查组,重点查处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平台中2008年6月1日以来涉及违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案件5次以上、情节严重或需复查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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