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保政发〔2008〕1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保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九日
保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不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构建和谐统一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7〕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学生和未入学的其他少年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或学校(幼儿园)为单位实施参保。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的原则:
(一)低费率、广覆盖、保基本、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
(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市级统筹、分级运作、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 目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实行住院医疗统筹,只建住院统筹基金,不建个人门诊帐户。具备条件时将逐步实行大病门诊医疗保险统筹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解决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审计、发改、编制、卫生、药监、教育、公安、税务、金融、残联、新闻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