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细则》和《大理白族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8〕7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细则》、《
大理白族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根据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云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具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农村特殊困难家庭给予生活救助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原则;
(二)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三)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和社会救助相结合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五)以户施保、分类施保、差额补助、动态管理原则;
(六)“一评、三审、两公示”原则;
(七)保障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原则;
(八)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牵头协调扶贫、统计、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协调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充实低保工作机构和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尤其要妥善解决好乡镇有人、有钱办事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