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七条 前置审计所确认的工程造价为建设项目的无优惠全费用预算价格,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控制总价。招标中标价不得高于审计确认的控制总价。未经前置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招标。
第三章 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前置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并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待结价款在结算审计后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对政府投资在建项目进行预算执行审计。政府投资在建项目预算执行审计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施工合同签订的合法、合理性;
(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项工程结算的真实、合理性;
(五)建设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条 进行前置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业主应当在竣工决算后,报原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除了前置审计、预算执行审计的相关内容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转出投资、待核销投资、尾工工程投资、结余资金的情况;
(二)项目所需设备、材料采购和管理情况;
(三)编制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明细表的情况;
(四)基建收入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情况;
(五)投资包干指标完成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情况;
(六)项目债权债务的情况;
(七)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