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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对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现场卫生审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对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现场卫生审查工作的通知
(京卫监字〔2008〕278号)


各区县卫生局:
  为了继续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监字〔2006〕111号)的有关内容,进一步规范对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现场卫生审查工作,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用作经营性场所的,各区县卫生局要严格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卫生许可的行政审核,并依照《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标准》(GB/T 17216-1998)开展卫生检测和评价。
  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用作非经营性居住场所的,各区县卫生局要严格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和“京卫监字〔2006〕1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卫生监督员要到现场进行卫生查看。对具备规定的基本卫生条件,未发现卫生安全隐患的,在《使用人防工程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公章,各区县卫生局只在市、区属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人防工程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对于中央直属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卫生监督员要到现场进行卫生查看,对具备规定的基本卫生条件,未发现卫生安全隐患的,要出具监督意见书,监督意见书要写明: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查看,该场所具备规定的基本卫生条件,未发现卫生安全隐患。各区县卫生局不在任何表单上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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