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裂
缺 脐带出口:完整 破裂; 裂口部位:左 右 正中; 腹膜覆盖:有 无 破裂;
内脏颜色:红 紫 黑 其他
; 肠管表面:光滑 粗糙 有粘连 无粘连; 活动:能 不能
陷 唐氏综合征(21-三体综合征)
面容:鼻梁低平 眼距宽 耳位低 伸舌 内眦赘皮; 颈蹼:有 无; 通贯掌:有 无;
描 第一、二足趾间距宽: 有 无
备注:
述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医院审表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妇幼院所审表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请用钢笔或圆珠笔逐项填写
1、填写单位:请在本卡上方详细写明所在区、县以及监测医院或妇幼保健院(所)的名称。在10个方格中请填写指定的医院编码。
2、填报对象:凡在监测医院、妇幼保健院(所)内出生或引产的缺陷儿均需填写此卡。若双胎或多胎均为缺陷儿,则请每例各填一张登记卡。
3、填报方式:带有下划线“
”的项目,请在“
”上直接填写数字或文字;带有方格“口”的项目,则请在相应项目前的代码上直接画圈,不必在“口”内填写数字。“口”仅供录入计算机前编码而用。
4、户口所在地:本市按照区域进行城农划分。凡是东城、西城、宣武、崇文、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房山区的户口均按城区计算,其余各县按农村计算。并在户口所在地的“
”内填写具体区县。外地根据产妇户口所在地填写。
5、出生日期:请按阳历填写。“年”填写四位数;“月”、“日”填写两位数,当只有一位数时,数字前用“0”补充,如1995年1月1日出生,则填写1995年01月01日。
6、胎龄:指妊娠整周数。如39周+6天,填为39周。
7、转归:指孕28周至产后7天的围产儿的生存或死亡状况。孕满28周(或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的胎儿,出生时具有四种生命现象(即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之一者为“活产”。分娩未发作前死于宫内者为“死胎”;在分娩过程中死亡者为“死产”;出生时为活产,而于七天内死亡者计为“七天内死亡”。
8、诊断为出生缺陷后治疗性引产:在引产前发现胎儿有出生缺陷填写“是”。若只发现胎死宫内,而未发现畸形引产者填写“否”。
9、诊断依据:指依据何种手段确诊为缺陷。如同时有两种以上诊断依据,请分别在各自的代码上画圈。
10、出生缺陷诊断:请严格按照统一的诊断标准确诊。请在相应出生缺陷名称前的代码上画圈;凡有左右之分的畸形,请在左和/或右上画圈;如同一缺陷儿有多种缺陷,则在每种缺陷的代码上均画圈,肢体短缩畸形还应在上肢和/或下肢上画圈。此外,如果有未列出的缺陷,请写出病名或详细描述其特征。
11、孕早期情况:孕早期指妊娠的前3个月。如孕早期有患病、服药、接触农药及其它有害因素,则请在列出的病名、药名、农药及其它有害因素上画圈,并请在括号内写出具体名称。如有未列出的因素,则请在“其他”栏注明。服药情况中特别要注意市面上的新药。
12、家族史:家族遗传史,请写出缺陷儿三代以内的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如缺陷儿母亲之兄妹患病,则与缺陷儿的关系为舅甥或姨甥关系;母亲之姐妹的子女患病,与缺陷儿的关系为姨表兄妹;缺陷儿父亲的兄妹患病,与缺陷儿的关系为叔侄或姑侄;缺陷儿父亲的兄妹之子女患病,则与缺陷儿的关系为堂兄妹。近亲结婚:如缺陷儿的父母是叔侄关系,则填写父母叔侄女关系;如缺陷儿的外祖父母系(表),兄妹,则填写外祖父母系(表)兄妹关系。
13、出生缺陷描述:进行出生缺陷诊断后应在“出生缺陷描述”中进行详细描述。特殊情况应在“备注”中注明。
附件2:
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儿科专用)
北京市
区(县)
医院(保健院、所) 口口口口口口
一、一般情况:
住院号
婴儿姓名
婴儿月龄
月(新生儿注明
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出生医院
婴儿性别 1.男
口 2.女
口 3.性别不明
口
常住地址
联系电话
母亲姓名
户口所在地
二、出生缺陷诊断情况:
1. 先天性心脏病
口 2. 唐氏综合征(21-三体综合征)
口
1.1室间隔缺如
口 3.18-三体
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