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奖惩
奖惩工作按照以奖励为主、精神鼓励为主、集体单位荣誉为主的要求实施。
1.对省辖市的奖励。对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责任目标成绩特别突出、综合评定位居前列的省辖市政府,授予“河南省人民政府2008年度完成责任目标优秀单位”称号;对目标完成情况比较好、综合评定位次靠前的省辖市政府,授予“河南省人民政府2008年度完成责任目标先进单位”称号;对某项责任目标完成特别突出、在全省的位次明显前移的省辖市政府,授予单项奖(具体名称结合实际工作确定)。
2.对省直目标管理参加单位的奖励。对全面完成责任目标、政绩突出、勤政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好的单位,授予“河南省人民政府2008年度完成责任目标优秀单位”称号;对完成责任目标比较好、政绩比较突出的单位,授予“河南省人民政府2008年度完成责任目标先进单位”称号;对主要工作政绩突出、主要业务指标明显上升、在全国排序明显进步、某一方面工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单位,授予单项奖(具体名称结合实际工作确定)。
3.惩戒。对因主观原因未完成责任目标、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和总结中有虚报浮夸现象的单位及责任人,将追究其责任并通报批评。
考评工作于2009年1月底前结束。获奖单位由省政府发表彰决定,颁发奖牌,并依照省政府关于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考评结果送省委组织部。中央驻豫单位的考评情况,由省政府向其上级机关通报。
二、关于2009年度目标制订工作
2009年度目标制订工作总的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和年度重点工作,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一)省辖市目标制订各省辖市根据省政府下达的2009年度省辖市目标管理体系制定本市2009年度责任目标(方案),于2009年1月底前报省政府。由省政府目标办组织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对各省辖市报送的2009年度责任目标(方案)归口协调,于2009年2月底前将协调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二)省直目标管理参加单位目标制订1.目标体系。2009年度省直目标管理体系包括4部分内容:一是重点工作目标。其内容根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工作报告所确定的省政府年度重点经济工作和重要工作部署,由省长、常务副省长和分管副省长确定应由省直单位分别承担和落实的重点工作责任。没有承担上述工作责任的单位,由分管副省长确定其重点工作。每个单位一般2项。二是日常工作目标。主要包括年度本单位主要业务工作安排,当年要抓的重点工程、项目,主要业务指标在全国应保持和争取的位次等内容。由各单位根据职能提出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协调后,报分管副省长审定。每个单位一般不超过4项。三是主管行业经营发展目标。在总结2008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主管行业年度经营发展目标,由省政府办公厅分口把关后报分管副省长审定。四是共性目标,由省政府目标办协调有关部门统一制订。2.制订原则。一是目标内容要言简意赅,严格控制目标数量。二是能量化的要尽可能量化;无法量化的,也尽可能提出形象进度和完成时限要求。三是业务相近的单位,目标要尽可能统一规范,增加可比性。四是中央驻豫单位的目标要体现为河南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的要求,应包括体现对河南支持的“贡献目标”、内部工作及业务指标和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目标。五是各商业银行目标应包括新增贷款、新增存款、不良贷款率、落实各项内控规定等内容。3.方法步骤。省直单位的目标协调制定工作由省政府目标办统一组织,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省政府办公厅协调有关单位制定统一的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目标体系,年终单独考核。各单位拟定的2009年度责任目标,请于2009年1月底前报省政府;2009年2月底前由省政府办公厅分口把关后报分管副省长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