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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海南经济特区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八)建立土地储备机制,探索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与土地开发相结合的投融资模式。对承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投融资平台,赋予其与土地储备机构合作的职能,探索实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与区域土地成片储备、开发相结合的投融资模式。储备用地计划按建设项目资金缺口测算下达所在市县,不直接占用所在市县当年征地指标。由土地储备机构做好建设项目捆绑储备土地的整理,依法“招、拍、挂”出让,收益返还建设项目投资企业。投资企业以成片土地开发收益权质押融资,提高融资能力,最终以土地收益清偿项目投资,形成可持续的自身增值能力。

  (十九)盘活职工生活区土地资产,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民生工程。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中剥离的职工生活区用地等非经营性资产,交由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统一承接和集中处置。其中符合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的,列入各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有资质的开发主体统一建设和供应,并享受地方政府相应扶持政策。国资监管机构和开发主体应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通过集中处置、统一开发和规范管理,努力培育有资质、有信誉、有实力承担民生工程的房产开发骨干企业。

  (二十)强化政策激励引导,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整合创新资源和力量,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对国有企业进行的技术研发、试验和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等,每年省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和预算情况给予资金支持。贯彻落实国家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调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建立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对技术人员和经营者予以激励。吸引风险投资,鼓励推进投资公司、生产企业与科研院所、设计单位的联合重组。

  六、不断完善国资监管体制

  (二十一)建立统一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依法依规将全省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统一的国资机构监管,确保出资人职能的完整和统一。国资机构根据政府授权代表政府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特殊行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根据需要可实行委托监管或共同监管,分别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做到责任有主体、行为有规范、问责有对象。按照公开、透明、规范、全覆盖的原则,完善以出资人财务监督为重点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由国资机构统一组织全省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审计统计、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和产权交易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国资监管信息系统。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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