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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6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乡企局(中小企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全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和全国农村环保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省农村生态脆弱,农村人口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频繁;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新旧污染相互交织;生活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低,畜禽养殖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严重,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质量
  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农村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滞后,环境监管能力薄弱,一些农村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危害农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市州、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加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改变我省农村落后面貌的重要任务来抓,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任务与措施落实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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