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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完善体系,强化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县级环保部门工作重心要逐步由城区向农村转移,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环境预警监控体系。重点加强县级环境监测站硬件设施、技术手段和人员队伍建设。乡镇政府要明确分管环保的领导并逐步建立环保监察员制度。在重点乡镇派出环保机构,强化环境监管。

  (三)以奖促治,深化农村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实行“以奖促治”,重点支持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村庄饮用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治理和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建设。实行“以奖代补”鼓励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建设清洁家园。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持和保障的重点,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逐步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农民抽工酬劳,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生态补偿机制和经济政策。

  (四)公众参与,加快农村生态文明创建工作。结合新农村建设,大力开展生态示范市、县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完善激励机制,有力推进农村环境保护“进村入户”。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手段,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环保意识和环保能力。要充分尊重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建立健全农业环保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积极开展实用技术的推广、咨询服务。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努力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各级政府要将农村环境保护作为“三农”工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各级地方政府是农村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及时认真对本地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切实做到有方案、有重点、有措施、有督查,务必把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抓出成效。要建立农村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工作问责制,建立完善的农村环境保护考核机制,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

  环保部门统一协调指挥全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村工业污染防治,做好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认证和提高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等工作。具体组织开展农村生态示范创建活动,督促落实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饮用水源污染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综合治理修复等示范工程的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订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关规划及有关鼓励政策,会同环保部门制订农村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等。指导农村工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农村环境保护资金,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资金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农村环境保护项目支持的方式和方法,加大农村环境保护资金的投入。农牧部门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农业产业发展,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程、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生态农业的推广示范;做好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工作;配合做好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制定全省村镇建设规划,组织重点村镇开展环境整治,配套建设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指导并组织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理及村容村貌的整治。卫生部门指导农村改厕工作,指导乡镇医疗机构依法处置医疗废弃物,组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卫生评价及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水利部门负责制定农村水资源保护规划,依据《水法》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并强化监督管理指导农村水利设施建设,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和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农村水系整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组织农村未利用地适度开发、土地整理及土地复垦工作;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矿山的生态治理和修复进行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植树造林绿化,抓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三北”四期防护林建设和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二期建设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保护恢复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生态建设工程。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加快生态建设步伐,改善生态环境。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督管理,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坚决杜绝引进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生产工艺和设备落后的企业,引导农村中小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遏制城市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指导中小企业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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