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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全省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全省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6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全省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全省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意见

  根据《农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及省委《关于加强农业法制建设的意见》(省委发〔2004〕44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能力和效率,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现就全省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紧紧围绕保护农业基础地位,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相对集中农业行政处罚权,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业行政执法机制,实现农业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工作目标

  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目标,以落实《农业法》和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法制建设有关要求为主要内容,以市州、县市区为重点,建立健全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建设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专职农业行政执法队伍,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从2008年起,力争通过2-3年时间,在各市州、县市区全面实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利用5年时间,全省逐步完成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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