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综合执法范围
根据有关农业法律法规对执法主体的授权范围,按照依法治农和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效能的要求,综合执法的范围以本级农业(农牧、畜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能为限。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继续承担相关行政执法职能,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与综合执法机构合署办公。实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后,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委托其它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
根据农业部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统一要求,总结其他省区和市州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全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要按照精简高效和规范统一的原则,对现有执法机构、人员和职能等进行整合,在省级组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总队,市州组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县市区组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总队的主要职责。
编制全省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农业综合执法信息网络建设,对市县农业执法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督查协调;负责全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执法骨干的培训工作,编制全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受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下级农业执法机构负责查处的案件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农业行政违法案件,负责承办农业部、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批示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省有关部门移交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办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下级农业执法机构移交报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跨市州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其他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管辖处理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
(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的主要职责。
根据全省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市州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本地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骨干培训、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负责承办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批示调查处理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移交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办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下级农业执法机构移交报送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跨县区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其他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管辖处理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