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的主要职责。
根据上级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本县市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年度计划;负责本级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培训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各类一般性农业行政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队伍建设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要按照高质量、高标准、严把进口、敞开出口的原则,加强队伍建设。市州和县市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人员编制应根据本辖区内农业人口的数量、管辖区域面积、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任务适应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确定。执法人员原则上应从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中调剂解决,并经同级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考试、考核,择优录取。要加强执法人员管理,凡未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各市州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力争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各级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要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制度和执法人员评议考核等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同时,在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过程中,要主动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法制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六、有关要求
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市州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实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作为依法行政、建立法治社会的一件大事来抓。要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及要求,合理划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职责,建立审查审批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离、监督处罚职能与检测检验职能相对分离的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体系。加大对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扶持力度,增加对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投入,改善和健全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手段。农牧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统筹兼顾,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规划和综合执法方案的审定工作,强化工作检查指导。要抓紧做好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相关准备工作,并按程序报批。法制部门要加强对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与农牧部门共同做好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整合设置、职能调整等工作。人事部门要依据《
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做好人员配备、管理和考核考评工作。2003年中央财政已单设“农业执法监管”预算科目,财政部门在安排预算时应当考虑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尽快将农业执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