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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6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减缓金融危机的影响,扩大内需,推动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合理引导房地产投资与消费,促进全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实施以下政策措施:

  一、严格执行国家已经出台的支持房地产业发展的有关财政、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

  二、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和政府责任考核力度。切实提高各级政府廉租住房配套资金的到位率。2008年地方财政预算没有安排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要在2009年的财政预算安排中予以追加

  三、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争取年底完成经济适用住房200万平方米、投资45亿元。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要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并在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土地供应。

  四、对人均住房面积未达到当地人均水平而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契税降至 1%,暂免征印花税、土地增值税,首付比例降低至20%,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

  五、个人对外销售取得产权超过两年的普通住房,暂不承担营业税。

  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目前的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并简化审批程序。

  七、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比例达到总面积70%以上的政策,由项目内平衡调整为区域内、时段内平衡。

  八、金融危机期间,暂缓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上述政策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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