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饮用水事件应急处置采样和监测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卫监字〔2008〕271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明确饮用水样品采集数量、检测项目及采取卫生行政控制措施和解除卫生行政控制措施的标准。我局组织专家根据《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编写了《北京市生活饮用水事件应急处置采样和监测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具体问题,可向市卫生局请示。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事件应急处置采样和监测规范
(试行)
第一条 根据《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第
十八条和《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之规定,为规范我市生活饮用水事件应急处置采样和监测工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事件应急处置采样和监测工作。
第三条 在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承担生活饮用水事件应急处置和采样、检验工作。
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生活饮用水事件应急处置、采样的业务指导。
市、区(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生活饮用水水质全面检验和生活饮用水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
第四条 现场处置
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生活饮用水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派出卫生监督员赶赴现场,进行相关调查取证、样品采集和样品现场快速检验。如果现场水质感官性状异常、现场快速水质检验结果不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经请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后,依据《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立即采取相应临时行政控制措施。同时采集一定数量的水源水、供水设施出水、末梢水及对照水样,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微生物、理化等指标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