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前,卫生监督机构在污染原因查明并监督责任单位采取处置措施后,开展入户调查,可采集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现场快速检验,做好现场快速检验记录。依据本规范第六条规定,定点抽检一定数量水源水、供水设施出水、末梢水等样品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检验,针对污染因素确定检测项目,同时应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常规项目检验。针对污染因素的具体情况,经连续两次检验(包括现场快速检验)结果全部合格后,可以解除行政控制。
现场水质快速检测项目可以根据污染物质理化性状和感官指标变化进行选择。检验项目和检测频率须相对固定,保持一致性。
第五条 采样要求
生活饮用水样品采集须填写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急采样时,应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中水样的采集与保存的要求进行,一般需放水5分钟采集样品。采集不同种类样品的顺序为:微生物、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金属等。采集微生物指标样品时,必须对采样龙头局部进行消毒、放水后采样。
第六条 解除行政控制前采样数量根据生活饮用水事件可能影响的范围确定入户调查数量及采样数量。
影响范围在5000户以下,原则上入户调查不少于50户,不足50户按实际数量核算;样品随机定点采集,数量不少于入户数量的50%;
影响范围在5000户以上至50000户以下入户调查不少于1%,样品随机定点采集,数量不少于入户数量的50%;
影响范围在50000户以上入户调查不少于0.5%,样品随机定点采集,数量不少于入户数量的50%。
第七条 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公共事件时,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限值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现场检验设备必须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计量检定,确保检验数据准确、真实、可靠。
现场检验设备,推荐采用全市检测车配备的多参数水质监测仪和相关试剂。不具备推荐使用设备的,也可使用类似的仪器设备。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进行解释,自公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