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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八)落实农村卫生人员的工资待遇。 各市县要认真落实乡镇卫生院编制内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含院长)人员经费(含工资和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下同)由财政全额拨款的政策,并逐步提高对编制内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以外人员经费的财政补助标准。2012年以前,编制内公共卫生服务以外人员经费财政补助比例,少数民族自治市县(含少数民族乡镇)要不低于80%,汉族地区不低于60%。合理解决村医报酬,落实村医公共卫生劳务补助。各市县要尽快建立村委会“卫生员”制度,做到“一村一室一员”,对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村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补助。

  (九)开展乡镇卫生院“安居工程”建设。 省和市县财政共同投资,在乡镇卫生院建设一批周转住房,免费提供给城市下乡支援乡镇卫生院的医务人员和新到乡镇卫生院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居住。各地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支持乡镇卫生院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开展职工住房建设。省财政对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职工住房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各市县和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也应给予适当补助。对乡镇卫生院职工住房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通过今后3至5年努力,建设乡镇卫生院职工住房(含周转房)8700套,基本解决医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

  (十)加强村卫生室建设。 制定并实施村卫生室建设规划,今后5年新建村卫生室773间、改建690间,努力实现“村村有卫生室”的目标,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方便、快捷、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村卫生室建设要与村党支部活动室、村文化室建设相结合。已有村党支部活动室或文化室的,可调剂适当用房作为村卫生室;无法调剂用房的,通过省和市县财政投资、集体出资、吸引社会投资等多种方式建设村卫生室。

  四、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人员队伍管理

  (十一)加大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力度。 省编制、人事劳动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省农村乡镇卫生院编制标准,组织对乡镇卫生院进行重新定编定岗并实行三年一定的动态管理,以规范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和人员准入管理。从2008年起,乡镇卫生院新聘任的临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专科及以上医学学历,其它人员必须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新进入村卫生室工作的卫生人员,必须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以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改革为契机,开展乡镇卫生院全员聘任,逐步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完善以医疗质量、服务水平为核心的分配制度。对在卫生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制定计划逐步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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