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料具有代表性、权威性。注重使用第一手资料和原始资料。
六、县(市)区级的初审与审查
(一)县(市)区各部门承编的志稿或专业分志稿完成后,形成初稿。初稿经过分纂、总纂后形成评议稿。评议稿经过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二)初稿由同级地方志编纂委(办公室)组织初审。审核内容侧重于初稿资料的准确性、系统性,体例结构的科学性,语言文字的规范性等方面。初审成员由承编单位领导、专业技术人员、熟悉本行业历史的知情人和同级地方志编纂委(办公室)业务人员组成。
(三)评议稿由同级地方志编纂委(办公室)组织召开评稿会进行评审,并将评议意见整理形成评审报告。评稿成员由同级政府领导、专家学者、上级地方志办公室领导与业务人员组成,可邀请熟悉本行政区域情况的所辖县(市)区及邻近区域地方志编纂委(办公室)业务人员组成。
(四)送审稿报送福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审查验收前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审查组织由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方志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审查组织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组成人员记入志书编审人员名单。
七、福州市地方志编纂委的审查验收
(一)报送审查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提交送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编纂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志书编纂情况,对全书的总体评价,对评稿会提出意见的修改情况,送审稿尚存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
2、志稿已根据评稿会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并经过主(总)编的总纂,达到志书出版质量的基本要求。
3、志稿应是已经过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办公室)组织的评稿会成员初审,经过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4、志稿的各组成部分(文稿、图照、表格和总目录等)齐全,入志的资料以及统计数字经过核实无误。
5、提交评稿会的评审报告、主(总)编总纂意见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意见等有关材料。
6、提交志稿经军事、保密、档案等相关部门审查通过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验收的内容与标准
审查验收人员应严格按照志书质量的基本要求进行全面审读,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政治、资料、体例、内容、记述、行文等方面。重点把握:观点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史实是否准确,入志资料是否真实可靠;记述内容是否反映时代特征、地方特色和行业特点;体例是否完备,篇目设置是否科学、合理;记述是否规范,文字是否朴实、简洁、流畅;志稿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保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