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8号)
《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2008年11月28日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
(1987年2月9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促进适龄儿童、少年全面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全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四条 义务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和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