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限制性出让工业用地改为完全出让补交地价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8〕2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制定的《关于限制性出让工业用地改为完全出让补交地价问题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限制性出让工业用地改为完全出让补交地价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限制性出让工业用地改为完全出让补交地价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限制性出让工业用地补交地价改为完全出让工业用地,地价补交计算方式可由企业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
(一)按取得限制性出让工业用地时的地价标准补足土地出让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差额部分产生的利息。
(二)按改为完全出让时的工业用地市场评估价,结合取得限制性出让工业用地时缴交地价的优惠比例计算应补交地价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