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省会电煤运输绿色通道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目前,热电企业已进入冬季运煤储煤的关键时期,因运输紧张,我市各热电企业燃煤储量已接近警戒线。为确保电煤运输畅通高效,保证热电企业正常生产和冬季取暖,根据全国公路治理超限超载实施方案中“建立应急机制,及时处理突发性事件”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2月9日起,在全市辖区内继续实行电煤运输“绿色通道”制度,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电煤运输绿色通道协调领导机构
市政府电煤运输绿色通道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栗进路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溪波和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局长吴飞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市交通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监察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市政府运输协调办公室合置办公,设在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副局长王双群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运行二处处长李兵华同志兼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处理和协调电煤运输的日常工作,向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通报电煤运输情况。
二、实行电煤运输绿色通道的时间及范围
“绿色通道”是指从煤源到达热电企业所经过的在本市辖区内的道路。时间:自2008年12月6日至2009年3月31日止。发证范围:为全市热电企业运输煤炭的货运车辆。
三、电煤运输绿色通行证的发放及管理
(一)电煤运输车辆使用全市统一印制的《电煤运输通行证》(证书上盖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章,注明有效期限和通行区域)。
(二)《电煤运输通行证》由市政府运输协调办公室审核发放。各运输车辆提出申请,填写《电煤运输车辆登记表》由热电企业初审后,附运煤合同,统一呈报市政府运输协调办公室,审核发证并备案。
(三)对不遵守国家有关交通、交管法律、法规的司乘人员,公安、交通检查人员可收回《电煤运输通行证》,上交市政府运输协调办公室,由市政府运输协调办公室向全市热电企业通报,热电企业5年内不得与其签订运煤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