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阿府函〔2008〕24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合理利用我州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有效保护农田水利用地、牧草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根据《
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川府发〔2008〕27号)的规定,经研究确定我州各县每平方米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请认真遵照执行。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税新税额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阿坝州耕地占用税分县税额标准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阿坝州耕地占用税分县税额标准
一、马尔康县
每平方米20元。
二、金川县
(一)河坝地区,每平方米10元;
(二)高半山地,每平方米8元。
三、小金县
(一)日隆镇每平方米20元;
(二)美兴镇、沃日乡、达维乡、老营乡、崇德乡、美沃乡、两河乡、抚边乡、木坡乡、双柏乡、潘安乡每平方米15元;
(三)结斯乡、日尔乡、宅垄乡、新格乡、沙龙乡、新桥乡、八角乡、汗牛乡、窝底乡每平方米10元。
四、阿坝县
每平方米15元。
五、若尔盖县
(一)占用农田水利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每平方米6元;
(二)占用林地、牧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每平方米5元。
六、红原县
(一)邛溪镇每平方米15元;
(二)刷经寺镇、壤口乡、龙日乡、查尔玛乡、安曲乡、河木乡、瓦切乡、色地乡每平方米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