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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

  (一)填写完整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学习成绩评定表》,毕业研究生须在评定表中由研究生培养部门明确毕业生就读的二级学科代码和名称),可从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firstjob.com.cn)下载。
  (二)由学校(或培养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三)填写完整的就业协议书(如该协议书含有毕业生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
  (四)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按学期分列)。
  (五)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由学校(或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其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各类奖项证书的复印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校级(含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须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交验证书原件。
  2.国际性和全国性竞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
  (七)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非法人企业须另提供以下材料(已连续3年获准受理落户申请的,只需提交下述第4项材料):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
  3.上年度在职员工缴纳社保证明;
  4.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税单原件。
  (八)其他材料:
  1.毕业生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支边”、“支内”职工的,须提供:
  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父母双方或一方“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⑶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
  ⑴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在本市创办企业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并须提交公司注册验资证明、学校或培养单位出具的自主创业证明(获得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高校毕业生,只需提交由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4.毕业生在本人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或申请专利的,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或专利申请受理证明(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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