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1版)正式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1版)正式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8]33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1版,以下简称函调系统)经过一年的试运行,在加强征退税衔接、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等方面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近期总局针对函调系统试运行期间出现的问题对部分功能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决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投入运行。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1版)正式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各市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作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牵头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征管、信息中心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按规定设置系统操作人员权限和范围,切实保证函调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明确专人负责,切实保证函调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做好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发函和回函工作,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函调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省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地函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对不及时做出延期复函说明、逾期未回函以及因应发函未发函或虚假回函的,除与目标管理考核挂钩外省局还将予以通报批评。由此引发骗税案件的要从严处理。

  三、各市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要定期利用函调系统生成相关分析报表,对本地区通过函调反映出的异常出口业务认真进行分析监控,对发现的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认真整改,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1版)正式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略)

  二OO八年十二月十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