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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主要目标:到“十一五”末,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要覆盖全市各类规模以上企业,并逐步达到所有企业。近期目标是: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已建立工会的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未建立工会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集中的地区建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制度。2009年全市建制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应达到50%,2010年达到70%,2011年达到90%。围绕这个目标,有关部门、行业要结合实际,制订实施计划,明确每年建制目标和递增率。

  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要构建和完善三个机制。一是建立工资分配的协商共决机制。建立健全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协商共决的机制,平等协商要成为用人单位决定工资分配的基本方式;二是建立工资分配监督机制。企业工资分配方案、工资协议履行情况等要通过职代会、公开栏等渠道,定期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三是建立职工工资分配的正常增长机制。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而增长,随着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的标准提高而提高。通过建立健全工资分配的共决、增长和监督机制,进一步理顺企业分配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深入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建设和谐重庆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统一思想,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民生工程,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形成“党委重视、政府主导、工会主动、社会联动、劳资互动”的工作格局。

  (二)创设环境,营造氛围,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制度化

  各类企业应大力巩固和深化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已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协商的内容,提高协商质量和水平,切实解决企业工资分配中的突出问题,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尚未开展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把机制建立起来。特别是经营情况较好,而一线职工工资增长缓慢或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收入差距10倍以上的企业,必须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在国有企业,重点是协商决定企业内部分配关系,特别是确定经营者收入和普通职工工资的合理比例,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与经营者收入相联系的机制;在非公有制企业,重点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对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重点应协商建立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对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重点应就工资支付办法进行协商,重在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通过协商合理确定工人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对实行岗位工资制度的企业,应将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作为协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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