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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专项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分局:

  为更好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684号)要求,加强对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局决定,即日起在全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药品生产环节

  我局安监处组织企业注册地分局实施现场检查,重点核查企业2008年磷酸可待因原料药需用计划执行情况、含磷酸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生产情况及产品销售流向。

  二、药品经营环节

  各分局组织对辖区药品经营企业实施检查,重点查清2008年以来辖区内经营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的企业、品种、来源及流向,核查不同品种的销售数量,核查零售企业凭处方销售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汇总(见附件)加盖分局公章后,于2009年1月9日前反馈我局安监处。

  三、加强流通管理

  各分局要通过此次专项检查,监督企业规范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销售环节的管理,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销售该类品种,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凭处方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对未按规定销售的,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1.《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684号)(略)

  2.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专项检查情况汇总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2:
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专项检查情况汇总

  分局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专项检查情况汇总
  一、药品批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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