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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意见(2008)

  1.结构优化与经济发展方面。取消原方案中的“外贸进出口总额”、“外来直接投资”、“工业增加值”和“城镇单位每万人从业人员拥有专业技术人员”、“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指标,增加反映结构调整成效的“工业新产品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指标,权数为3%,将“本级科技三项费用占当年本级财政决算支出的比例”规范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占地方财政支出比例”。同时,适当降低“地区生产总值及人均水平”指标权数,由10%下调为6.5%;“粮食总产量”由1%上调为2%;“固定资产投资及人均水平”由2%上调为3%;“一般预算收入及人均水平”由3%上调为5%;“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由0.5%上调为1%。
  2.民生改善与社会发展方面。取消原方案中的“每千人拥有医生”和“每千人拥有病床”指标,增加反映农村合作医疗情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指标,权数为2%。同时,“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由4%下调为3%; “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下调为0.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由5.5%上调为6%;“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由4%上调为5%。
  3.生态建设与可持续发展方面。取消“万元农业增加值平均耗水量”指标,增加反映生态改善情况的“地下水位升降幅度”指标,权数为1%;将“实有林木面积率”规范为“林木绿化率”;增加“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市污水处理率”和“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指标,权数均为1%。同时,“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平均耗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平均耗水量”由3.5%上调为4%;“大气综合污染指数”、“万元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硫排放量”和“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由6%上调为7%。
  三、对表彰奖励的修订完善意见
  将原方案关于表彰奖励的否决条件修改为:各市、县(市、区)在安全发展、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任一个方面发生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表彰资格。安全发展方面,包括生产安全、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社会安全、消防安全等。生产安全领域,发生重大安全伤亡事故的(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社会安全、消防安全等领域,发生重大事件的。节能降耗方面,未完成节能降耗年度目标的。环境保护方面,未完成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年度减排任务的或环境质量较上年显著下降的(以大气环境综合污染指数为依据)。以上三个方面分别由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省煤炭局、省公安厅、省经委、省环保局等部门审核提出否决意见后,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并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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