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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中卫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为优化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加快中卫市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步伐,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实施办法>、<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以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为目标,认真对照国家园林城市各项指标,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带动、全民动员、社会参与、整体推进”的原则,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地开展国家级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加快以公共绿地、环城林带为重点的生态园林建设,打造宜居、宜商、宜游的城市环境,促进全市社会经济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创建目标
  到2009年创建为自治区级园林城市;到2011年创建为国家级园林城市。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徐力群任组长,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周万生、副市长马世军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林业局、旅游和商务局、文体局、卫生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广电局、规划局、供电局和沙坡头区文昌镇、滨河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中卫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局局长林茂星兼任,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考核、评比等。
  四、部门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根据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各阶段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开办公益性园林绿化科普知识宣传栏目;将创建“文明单位”与创建“花园式单位”、“绿化合格单位”有机结合起来,强化创建单位绿化责任,促进“文明单位”绿化达标。
  (二)市发改委。根据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需要,积极争取项目资金。
  (三)市财政局。为创建工作提供财力支持,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四)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城市道路、绿地、公园等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施工的指导监督;配合抓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和 “花园式单位”、“绿化合格单位”创建工作。
  (五)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县(乡)道路、公交站场绿化建设工作。
  (六)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水务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市规划区内各镇(乡)河、渠沿岸绿化工作。
  (七)市农牧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城市大环境绿化和全民义务植树的宣传动员、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八)市旅游和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旅游景区(点)的绿化工作。
  (九)市文化体育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文物古迹保护、古树名木保护和文化场地绿化工作。
  (十)市卫生局(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市爱国卫生运动、创建市级“卫生达标单位”工作;积极做好绿地、水体的除害防病工作。
  (十一)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抓好大气污染治理和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工作。
  (十二)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创建活动要求保证城市园林绿化用地。
  (十三)市广播电视局。制定并落实好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电视宣传工作。
  (十四)市规划局。在城市各类建设项目规划中,负责严格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留够绿地比例;商业开发的项目建成后按规委会规定绿地率验收;抓好全市“花园式单位”、“绿化合格单位”的创建工作。
  (十五)文昌镇、滨河镇、迎水桥镇、柔远镇。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辖区内公共场所、单位的园林绿化、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工作。
  五、主要任务
  (一)主要指标
  1、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8%以上,新增绿化覆盖面积200公顷。
  2、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4%以上,新增绿地面积170公顷。
  3、新增公共绿地面积16公顷,其中新增公园面积8公顷、广场面积8公顷;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5平方米以上。
  4、新建绿化道路5条,新增道路绿化面积60公顷,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95%。
  5、新增庭院(居住区)绿化面积18公顷;新增“花园式单位”25个、“绿化合格单位”50个。
  6、新建居住区绿地率30%以上,改造旧居住区绿地率25%以上,园林式居住区(“花园式单位”、“绿化合格单位”)达到居住区总数的60%以上。
  7、新增生产绿地11393.9公顷,荒山绿化面积9700.48公顷。
  8、新增城镇绿化面积433.36公顷。
  9、新增农村绿化面积320.02公顷。
  1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空气环境质量、地表水环境质量、用水普及率、人均道路面积、万人拥有公交运输车辆、城市路灯亮灯率等指标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规定。
  (二)任务分解
  1、组织领导(见附表一)。
  2、管理制度(见附表二)。
  3、景观保护(见附表三)。
  4、绿化建设(见附表四)。
  5、园林建设(见附表五)。
  6、生态环境(见附表六)。
  7、市政建设(见附表七)。
  六、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9年1月前)
  1、成立中卫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2、制定中卫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3、培训工作人员。
  4、签定目标责任书。
  5、召开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暨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动员大会。
  (二)创建实施阶段(2009年1月-2011年10月)
  1、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2009年1月-2009年9月)。
  (1)按照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组织实施全市绿化、生态、市政建设和景观保护等工作。
  (2)对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工作进行检查。
  (3)对照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进行自查。
  (4)邀请专家评审团对创建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2、创建国家园林城市(2009年9月-2011年10月)。
  (1)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组织实施全市绿化、生态、市政建设和景观保护等工作。
  (2)邀请专家评审团对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3)对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查。
  (4)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改。
  (5)对整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6)总结整改工作。
  (三)申报验收阶段(2009年-2011年)
  1、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2009年)。
  (1)向自治区申报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
  (2)制定迎接考核验收计划。
  (3)成立迎接自治区园林城市考核验收工作领导小组。
  (4)迎接自治区园林城市考核验收。
  (5)总结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工作。
  2、创建国家园林城市(2011年)。
  (1)向建设部申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并将申报材料抄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
  (2)邀请自治区绿委、建设厅对申报国家园林城市资格进行评定。
  (3)制定迎接考核验收计划。
  (4)成立迎接国家园林城市考核验收工作领导小组。
  (5)迎接国家园林城市考核验收。
  (6)总结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健全完善和严格执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规划中的绿化用地要划定“绿线”,保证绿地按规划实施。严格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实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程建设按规定配套绿地。建立易地绿化补偿制度,对确实不能达到绿化标准的各类建设项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实行绿化门前“三包”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每个单位和工商户当中。
  (二)建立多元化的城市绿化建设投融资体制。把城市绿化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项目,列入城市基本建设计划,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逐年加大投入,保证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城市各类建设都应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并按规定建设绿地。进一步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引导和广泛吸收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通过共建、捐建、认建、认养、认管和冠名等多种形式,鼓励、支持外商、企业和城乡居民,投资建设城市绿化项目,参与城市绿地管理和养护。
  (三)建立中心城区土地置换补偿机制。鼓励中心城区内的单位迁出中心城区,将土地置换出来用于绿化建设。凡将中心城区土地置换出来用于绿化建设的单位,可按规定程序优先选择中心城区外的土地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并享受免交有关行政收费和地价优惠。在中心城区内进行旧城改造,充分考虑绿化用地的需要,将旧房屋拆除后置换出来的土地用于绿化建设。对建成区内绿化未达标的单位,停止其在原址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项目审批。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要限期绿化,对依法收回的土地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后留出的土地,要优先用于绿化建设。
  (四)单位庭院绿化达标与“文明单位”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创建工作有机结合。老城区沿街单位实施拆墙透绿,加大庭院绿化美化力度,凡庭院绿化不达标的单位,不得参加“文明单位”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的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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