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合格幼儿园办学条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苏教基〔2008〕37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重点改善农村公办幼儿园办学条件,2010年前完成所有公办幼儿园建设任务”要求,积极推进农村合格幼儿园建设工程,大力改善农村幼儿园的办学条件,我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订了《江苏省农村合格幼儿园办学条件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是我省各类农村幼儿园建设的基本标准,也是每一所农村幼儿园都必须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和各幼儿园必须对照《基本要求(试行)》,科学制订本地区幼儿园改善办学条件的整体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幼儿园建设步伐,力争到2010年把区域范围内的每一所农村幼儿园都办成合格幼儿园。
二、各地在实施“农村合格幼儿园建设工程”中,要根据《基本要求(试行)》,积极改善农村公办幼儿园的办学条件。省帮扶地区要采取多种方式,努力筹措经费,加快对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园舍和场地的改造。在此基础上,省将为这些公办幼儿园免费配送保育和教育设备。通过共同努力,争取在2009年完成苏北、苏中地区1000所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合格园的建设任务。
三、《基本要求(试行)》也是农村幼儿园注册登记和合格园创建评估的主要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特别是要督促社会力量举办者按照《基本要求(试行)》,积极改善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引导创建成为合格幼儿园。
四、各地也可结合实际,对《基本要求(试行)》提出更加具体的要求和量化指标,针对性地解决好本地区农村幼儿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推动农村合格幼儿园的建设。
附件:《江苏省农村合格幼儿园办学条件基本要求(试行)》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江苏省农村合格幼儿园办学条件基本要求(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