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规范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日)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价房〔2008〕471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的通知》(闽价[2004]房489号)下发以来,对规范我省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行为,维护群众利益等方面起到较大作用,为进一步明确相关收费政策,现就我省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房地产档案馆应查档人要求,出具无房证明的,其收费标准为每宗10元。
  二、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人出具房地产证明(含无房证明的,下同)的不得收费。对限价房、经济租赁房申请人出具房地产证明的,收费标准为每宗10元。
  三、鉴于目前福州市的实际情况,由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和福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共同对同一查档人出具无房证明,以及对限价房、经济租赁房申请人出具房地产证明的,收费标准为每宗10元,由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统一向查档人或申请人收费,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和福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就本项收费的分成比例由福州市财政局制定。
  四、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闽价[2004]房489号规定的出具房地产证明费已包含查阅档案咨询服务费和复印费,各级房地产档案馆已收取出具房地产证明费的,不得重复收取查阅档案咨询服务费和复印费。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重复收费行为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