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建设局及其委托的建筑节能专门机构在从事能耗统计工作时,应当接受当地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统计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基本信息
包括:建筑名称、建筑地址、建筑面积、建筑层高、建筑层数、建筑功能、竣工时间、建成使用年代等。
(二)建筑能耗数据
包括:年(月)度能耗量;年(月)度分类能耗量、集中供冷量、可再生能源使用量、年(月)度用水量等、年度单位能耗等。
第七条 本统计采取全面调查的方式,统计数据从以下途径获得: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市县建设局或相关部门已有统计数据;
(二)城市建设档案中已存档数据;
(三)被统计对象填写数据;
(四)专人进行现场调查和统计获得的数据;
(五)能耗数据自动采集系统获得的数据
具体统计办法按《海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统计采取基层单位采集、逐级汇总报送的方式处理数据:
(一)各市县建设局作为统计基层单位,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数据进行统计,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统计数据采用纸质文件和电子报表的形式报送,应当在每年的三月三十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的能耗统计数据。
第九条 各市县建设局应根据本地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消费的状况,结合年度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计划,编制本市县的能耗统计计划并组织实施(或委托建筑节能专门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市县建设局应向市县财政局申请专项经费,用于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监管为目的所需的能耗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市县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机构享有统计调查权、报告权、监督权,负有完成统计工作的责任,对统计数据具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统计对象有责任配合能耗统计工作,有义务如实提供或填报能耗统计报表或其他统计资料,并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