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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城市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告
(第11号)


  现公布《德宏州城市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德宏州城市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力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云南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文件的通知》(云民保﹝2007﹞20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主要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州民政部门主管全州城市临时救助工作。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临时救助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街道办事处应指定专门人员,协助县(市)民政局处理本辖区内的临时救助事务。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凡具有本州户口且居住在本州的下列人员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五条 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因病、因灾、子女就学或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给予救助:

  (一)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中因患危急重病或特殊疾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救助。

  (二)因住宅火灾、溺水、车祸(无责任者)等突发性灾害,导致财产严重损失的低收入家庭,可申请不超过1000元的临时救助金;造成家庭成员身亡或重伤的家庭,可申请不超过1500元的临时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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