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低保家庭中经考试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不含自费择校生),难予支付学费的,给予一次性救助2000元。
(四)在读高中生的贫困家庭经各种帮困措施救助后,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基本生活比较困难的,可申请不超过1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五)低保对象中居住在敬老院的孤寡老人,可申请享受600元-1200元的临时救助作为生活护理费。
(六)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适当救助。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吸毒、赌博、酗酒或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四)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七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泥石流、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第三章 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城市贫困居民临时救助对象实行属地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书面申请
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
1、居民户口本;
2、居民身份证;
3、家庭收入证明;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属单位应当为其出具真实准确的收入证明。
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居民小区,申请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社区居委会初审
1、社区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提交社区低保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和入户调查,并在社区进行公示( 3-5天),征求群众意见。
2、经初审无异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社区居委会要在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乡镇民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