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德宏州城市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三)乡镇民政办复核

  乡镇民政办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的临时救助申请后,要通过入户核查、社区访查等方式,对上报的申请材料逐一进行核查,对符合救助务件的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民政办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县(市)民政局;对经社区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家庭,由乡镇民政办在10日之内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四)县市民政局审批

  1、自接到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对材料齐全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在2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2、符合临时救助的对象经县市民政局审批后,由县市民政部门直接发放。

  3、县市民政局按月填报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统计表,将享受

  临时救助家庭情况输入计算机,建立临时救助档案。

  (五)州民政局成立临时救助审批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州民政局领导班子及相关处室业务人员组成。

  (六)因受灾较重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较大困难的个人,救助款超过2000元以上的和群体群灾特殊事故报临时救助审批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第四章 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以及社会资助等方式筹集:

  (一)临时救助资金在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省、州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按一定比例给予适当补助。

  (二)从民政局发行的社会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中,每年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临时救助。

  (三)从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中,每年支付一部分作为临时救助资金。

  (四)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制度提供资金援助,开展面向低收入人员多形式的临时救助活动。

  第十一条 救助资金的管理

  (一)县民政局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门帐户,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二)捐赠的物品实行无偿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相收费或转卖,不得侵占、贪污、挪用。

  (三)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和物品的监督与管理,审计部门要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对救助资金和物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关于临时救助其他事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