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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巴彦浩特住房保障和旧城改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巴彦浩特住房保障和旧城改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署发〔2008〕70号)


阿左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
  经盟行署研究,现将《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做好巴彦浩特住房保障和旧城改造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做好巴彦浩特住房保障和旧城改造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巴彦浩特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和旧城改造步伐,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居住和生活环境质量,为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和旧城改造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坚持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凡在巴彦浩特镇区内开发建设要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先重点后一般,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
  (二)旧城改造范围:
  按盟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确定。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范围:
  1、廉租住房建设项目;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3、城中村、城边村、危旧房改造项目;
  4、盟行署、阿左旗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
  (一)廉租住房建设项目
  1、土地政策: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收费政策:
  (1)免建防空地下室,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城市占道费、土地测绘费、消防验收电气安全检测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噪声超标排污费、气象审核评估跟踪建设竣工验收费、防雷检测费、排水增容入网建设费、给排水排污勘察设计费、免收水资源费、免收规划审图费、规划测绘费、规划竣工测绘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散装水泥费、拆迁管理费、供热增容入网建设费、供热勘察设计费、移动网通配建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检测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安工程社会保障费全额返还,不得提取管理费,施工图审查费、招投标代理服务费、低压供电设计费。其他各项收费凡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为全额拨款的,只收工本费;执收单位为财政差额拨款的,减半收费;执收单位为企业性的,按最低标准收费。
  3、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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