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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试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告
(第10号)


  现公布《德宏州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试行)》,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德宏州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云民救﹝2006﹞8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的五保供养政策,是农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财政供养为主的原则;

  (三)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的原则;

  (四)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州民政部门主管全州五保供养工作。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管理实施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对

  象的审核、上报和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公示、上报和日常生活照料工作。

  第五条 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农村敬老院或资助农村敬老院建设,加快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社会化步伐。

第二章 供养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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