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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试行)


  福利彩票公益金、无明确捐赠意向的社会捐赠资金,应当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社会闲置资源可以优先用于农村敬老院建设。

  第十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集中供养。没有集中供养的,州、县两级人民政府要逐年安排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建房资金,重点对现住危房、茅草房进行维修、重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平调和买卖农村敬老院的土地、房屋及其他财产。

  第十八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小城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灾后重建等工作,按照当地农业人口和乡镇分布等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点,对现有乡镇敬老院和乡镇撤并后闲置资产进行整合利用,新建、改扩建敬老院,逐步提高集中供养率和供养水平。

  第十九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按照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人数,提供配套设施,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并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制度。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工作岗位设置应当因事设岗、按需设岗,岗位主要由院长、护理服务、炊事、医疗、会计、出纳、保管等组成,工作人员可以采取兼职形式配备,但与供养对象比例原则上不能低于1:10。主要管理人员由县、乡人民政府配备;其他服务人员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招聘,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县、乡人民政府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政策,落实并不断提高工作人员待遇,维护其劳动权益。

  第二十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敬老院开展的农副业生产给予优先照顾和扶持,以改善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具体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要登记造册,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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