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许可必须具备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四个程序,审查要严格,必须符合法定许可条件;必须有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单行的行政强制措施或在行政处罚中行使的强制,一定要按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行使,必须制作文书,告知要全。
(三)继续稳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我市有七个旗市区已进行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做法。其它六个旗要学习和借鉴他们的经验,创造条件,争取在短期内开展试点工作。推行部门综合执法工作,继续做好农业、林业系统的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建有专业执法队伍(执法监察大队或支队)的部门争取在二、三年内,全面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整合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能。
五、加大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一)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2009年,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绩效评估制度、旗市区和部门首长行政职责过错问责制度,科学评估政府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等行为作为问责内容,把土地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卫生、食品药品监督作为重点、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于失职渎职行为要坚决追究责任。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内部监督职能,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层级监督,增强审计、监察专门监督的职能作用,建立政府法制、审计、监察部门的联系会议制度,强化审计及监察工作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对于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有效追究。
(二)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完善和解、调解、听证、会审机制,有效化解行政纠纷,努力提高复议办案质量。杜绝行政复议不作为现象,做好行政复议决定。健全行政应诉制度,政府发挥好法律顾问的作用,做好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和民事诉讼案件,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加大对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积极实践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切实落实责任追究。
(三)完善举报、投诉制度。行政机关及其执法单位务必建立有效可行的举报、投诉制度,定期发布举报电话、专人负责,认真办理举报投诉案件,做到每件都要有回应。政府法制办及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履行职能职责,加大承办投诉案件与追究力度,净化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