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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工业企业实行具体扶持措施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工业企业实行具体扶持措施的通知
(鄂府发〔2008〕62号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有效遏制工业产品需求下降、市场萎缩和价格下滑趋势,帮助企业走出困境,提高市场竞争力,确保全市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工业企业实行具体扶持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此次实行的扶持措施重点是对工业经济拉动作用大的长链条产业、农畜产品加工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产业层次高、对地方经济带动促进作用明显的重点企业。具体包括:绒纺业、铁合金、电石、建材、甲醇制造、氯碱化工(PVC)、无机化工(小苏打、纯碱、烧碱、元明粉、硫化碱等)、农畜林沙加工、医药、汽车和装备制造业以及其它新型产业。企业的产业虽属于上述行业,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布局规划的,不列入扶持范围内。
  享受扶持政策的具体企业名单由市经济委员会另行公布。
  二、扶持措施
  (一)帮助企业争取临时税收缓缴政策。对全市工业企业2008年11月、12月应缴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争取延期缴纳政策,以帮助企业缓解流动资金不足问题。具体由国税、地税部门按程序向自治区税务部门报批,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为鼓励农民工进城就业,促进工业企业吸纳劳动力,决定对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养老保险参照有关省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执行,对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应缴农民工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共同负担,缴费基数为农民工本人工资,单位缴纳12%,农民工本人缴纳4%。同时,对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可缓缴职工养老保险费。此项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出台对应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对属于扶持范围内的工业企业,2009年内的土地使用税实行缓征。期限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将视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及升级情况研究具体奖励办法。对全市除煤炭、电力以外的工业企业、在建重大项目和新开发的工业园区,市地方税务局要进一步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争取将土地使用税下调至3元/平方米左右。此项工作由市旗两级财政、地税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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