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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工业企业实行具体扶持措施的通知

  (四)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部分行业实行电力多边交易电价的紧急通知》(内政发电〔2008〕11号)的有关规定,对铁合金、工业硅、电石、氯碱化工生产企业实行电力多边交易电价,在现行电价政策的基础上下浮0.08元/千瓦时。在此基础上,我市对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的棋盘井、准格尔两大工业园区生产企业再下浮0.01元/千瓦时,由市旗两级财政负担,实施期限从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三个月。若企业间自行达成更加优惠的多边交易协议,按协议电价执行。此项工作由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鄂尔多斯电业局、薛家湾供电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对全市工业生产企业的行政性收费给予减免。市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局及有关部门要对工业企业涉及的各类行政性收费进行严格核查清理。从2008年11月起至2009年6月底,凡市旗两级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免收,其他收费项目由市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局向自治区积极争取减免。具体收费目录和标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局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后另文公布执行。此项工作由市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局负责组织实施。
  (六)对企业符合扩大内需的项目优先安排。有关部门要帮助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对能够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层次提升和其他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政策,并在项目审批方面予以倾斜。此项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七)积极协调降低我市工业用天然气价格。争取将甲醇等工业用气价格降至2007年调价前的水平,保证我市天然气化工行业成本优势。同时,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协调天然气管道运输公司,将天然气管道运输费价格降低0.02元/立方米。此项工作由乌审旗人民政府、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市天然气办公室负责。
  (八)积极协调驻市各金融机构,按2008年已定的新增贷款建议指标,即工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新增投贷不低于50亿元,建设银行鄂尔多斯分行新增投贷不低于50亿元,农业银行鄂尔多斯分行新增投贷不低于30亿元,中国银行鄂尔多斯分行新增投贷不低于20亿元,其他股份制和地方商业银行的投放量不低于前三季度投放水平的要求,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增加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确保重点企业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此项工作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各金融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九)由市、旗两级政府设立不低于10亿元的委贷资金,帮助重点工业企业解决流动资金周转困难问题,促进重点项目快速推进和投产达产。此项工作由市经济委员会、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和市旗两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十)建立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贴息资金制度。市财政安排5000万专项资金,用于全市工业企业自主创新、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等方面实施项目的贷款贴息。市经济委员会要制定具体详尽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此项工作由市经济委员会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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