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普通发票江苏国税专用纸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8〕178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国税系统的普通发票管理,有效遏制和杜绝假发票的肆行和漫延,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精神,省局决定在总局规定发票防伪用纸全国统一防伪措施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增加区域防伪功能,使用“江苏国税专用纸”印制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发票江苏国税专用纸的特点
(一)使用江苏国税专用水印纸。在现有“SW”水印纸的基础上,由总局发票定点防伪纸生产企业镇江大东纸业有限公司在造纸环节增加区域性防伪标识---“江苏国税”水印图案。其产品“普通发票江苏国税专用纸”除了原“SW”水印外,均含有“江苏国税”水印。
(二)使用江苏国税专用干式复写纸。我省国税系统印制普通发票所需用的复写纸,由总局发票定点防伪纸生产企业海门市海天纸业有限公司在江苏国税专用水印纸的基础上进行涂碳加工,并在涂布环节夹印---“江苏国税”字样,进一步增强区域专属性,提高公众识别功能。
二、普通发票江苏国税专用纸的使用范围
根据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的票种分类,普通发票江苏国税专用水印纸用于印制一联式卷式发票和定额发票;其他多联次普通发票,其发票联和抵扣联使用江苏国税专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其他联次使用普通干式复写纸印制。
三、普通发票江苏国税专用纸的使用时间
从2009年1月1日起,我省国税系统开始正式启用普通发票江苏国税专用纸印制普通发票。各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的原防伪纸库存由镇江大东纸业有限公司和海门市海天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等量调换。
从2009年4月1日起,各地一律停止使用非江苏国税专用纸印制普通发票。2009年6月30日以后,凡是购销双方均在我省国税机关登记注册的纳税人,开具和取得的使用非江苏国税专用纸印制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税款、列支费用的合法凭证。
四、使用普通发票江苏国税专用纸的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