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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停止使用药品商品名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停止使用药品商品名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8〕16号)


各市州医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省直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湘劳社政字〔2005〕10号文件精神,2005年我省制定了《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力保障了全省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保证了各级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协议)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结算。2007年5月,国家卫生部颁布实施了《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及医师开具处方都应使用药品通用名称”。为配合《处方管理办法》实施,加强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经研究决定,停止使用药品商品名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统一,各地不得擅自对药品目录中的药品通用名进行增补或删减,更不得开展药品商品名自付比例确认工作。目录内的通用名药品自付比例均按照通用名栏最低一档自付比例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自付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各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必须按《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使用规范的通用名进行匹配。凡不规范的要予以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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