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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自《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出台以来,我州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在城镇污水处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一是全州除兴义、安龙外,其他县至今尚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二是已建成的截污管网与污水处理厂建设不配套,导致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达不到设计处理能力;三是一些地方未按规定将已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及运行;四是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偏低等,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我州城镇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号),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减排任务,根据州政府2008年11月12日常务会议精神,现就有关贯彻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州直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黔府办发〔2007〕3号文件精神,切实按要求进行整改。

  二、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污水处理费标准,结合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实际,尽快按程序整改到位,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按新标准征收。

  三、加大宣传解释的力度,妥善处理好在执行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新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出台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特别是城镇低收入家庭,要严格按照民政部门核定的对象给予适当减免,确保整个整改工作平稳过渡。

  四、州建设局要加强对各县(市)、顶效开发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在项目申报、技术方案、融资方式等方面提供帮助,全力推进我州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五、各县(市)、顶效开发区须于2008年12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明年1月,州政府将组成联合督查组赴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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