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
(泰政发〔2008〕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保障参合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卫生部、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以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4〕17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补偿机制、运行监管机制,建立起符合我市实际的、具有较高保障水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遵循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在各级政府的组织、引导、资助下,农民自愿参加,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以家庭为单位,按时足额缴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动员、资金筹集和组织实施等方面的工作,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达到95%以上。
(二)以收定支,适度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既要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持续有效运转,又要保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能够享受基本的医疗服务。
(三)分级负责、部门配合。坚持以县(市、区)统筹管理为主,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财政、农业、民政、人事、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标准要求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