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范围
本市范围内登记为农村常住居民(以下简称农民)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农村户口人员,均可以家庭为单位、凭身份证(或户口本)自愿参加本县(市、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管理方式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八统一”管理。即统一统筹模式,统一筹资标准,统一门诊和住院统筹分配比例,统一起付线和封顶线,统一药品目录和诊疗目录,统一补偿比例和补偿方式,统一使用计算机软件和微机联网,统一市内转诊制度,最大限度地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和补偿,提高参合农民的保障水平和受益面。
五、基金筹集、使用与管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坚持以家庭为单位筹资、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每年筹资一次,运行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 全市统一筹资标准。自2009年起,各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80元,农民每人缴纳20元,以户为单位缴纳,年人均筹资额为100元。以后随着农民经济收入的增长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和各级财政补助标准。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农民个人缴纳的费用筹齐,并上缴县(市、区)财政基金专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实际参合农民人数,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于每年3月底前将当年度财政补助资金拨入基金专户;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于6月底前下拨到县(市、区)财政基金专户。
(四)全市统一实行住院统筹与门诊统筹(含特殊病种门诊)相结合的运行模式,门诊和住院统筹比例统一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三部分。门诊统筹基金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比例不大于35%,住院统筹基金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比例不应小于65%(含当年提取风险基金)。当年筹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结余不得超过15%(含提取的风险基金),累计结余不得超过25%(含提取的风险基金)。资金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统筹使用,透支部分由历年结余弥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作为专项储备资金,由县(市、区)每年从筹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按不大于3%的比例提取。风险基金总规模应控制在年筹集总额的10%以内,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