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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就诊与补偿

  (一)就诊程序。

  参合农民应持户口簿、身份证等到所在村(居)委会进行注册登记,由村(居)委会负责以户为单位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由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负责发放。参合农民应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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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尊重参合农民的就医选择权,按照简化程序、便民利民的原则,参合患者在本县(市、区)就诊治疗和在泰安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行“一证通”。

  参合患者需到泰安市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在5个工作日内,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到本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外出打工、上学的参合农民,因患病需在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要于出院后一个月内,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到本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规定的单位办理补偿手续。

  (二)补偿标准。

  根据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和当前参合农民筹资水平等现状,全市设立统一的起付线和封顶线。统一分段补偿比例和补偿方式。

  1、起付线和封顶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1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400元,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800元。参合农民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住院治疗的,可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参合农民封顶线标准为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偿限额为30000元。

  2、门诊补偿。在定点村卫生所(室)、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补偿比例为25%。使用中草药补偿比例可提高到35%,中医适宜技术补偿比例可提高到45%。每人每年门诊补偿最高100元。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除特殊病种外,门诊不予补偿。

  3、住院补偿。

  (1)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以上部分按65%比例补偿。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以上部分实行分段计算累计补偿。起付线-10000元部分按45%比例补偿;10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补偿。

  (3)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以上部分实行分段计算累计补偿。起付线-10000元部分按30%比例补偿;10000元-20000元部分按40%比例补偿;20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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