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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


  6、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自杀、自残、酗酒、工伤、交通肇事等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7、经会诊后确定出院而未出院的住院病人,自接到出院通知后的一切费用;

  8、未参加本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

  9、医疗费支出时间在参合年度周期以外的;

  10、未出具财政部门认可的原始住院收据;

  11、计划免疫保偿范围内的传染病的医疗费用;

  12、妇幼保健保偿范围内医疗保健费用,计划生育及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不孕不育专科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3、非诊断所需的检查费用;

  14、 煎药费、住院伙食费、取暖费、转诊费(包括急救车费)、救护费、电炉费、特护费、陪人费、包房费、空调费等;

  15、因生理缺陷而实施的整形、矫治费用;

  16、自备药、点名药、营养药等医药费用;

  17、在诊治中弄虚作假发生的医疗费用。

  18、参合农民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用。

  19.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报销的费用。

  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和分级管理。县级及其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配备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协调处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的有关事宜,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要认真审核病人身份,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并实行挂牌服务,在显著位置悬挂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和结算服务窗口,方便参合农民就诊与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实现微机化管理,并与相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联网运行。同时,将本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及收费标准、参合农民就诊流程、补偿规定及不予补偿的项目等内容,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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